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第三十九条
(一)申办者应当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上、经济上的保险或者保证,并与临床试验的风险性质和风险程度相适应。但不包括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自身的过失所致的损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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满足基础合规要求的保险保障方案
扩大保障范围、优化理赔流程与医疗直付等服务
提供风险减量相关服务,降低风险发生概率